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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因工伤待遇事宜与原告发生争议,曾于2018年5月14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与本案一致。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8日予以受理,因审理中确认被告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予以撤销,并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撤销决定,符合法定时效中断情形,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被告随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告关于被告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之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XXX疾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在返回生活区就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为七级,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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