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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事实成立,有北京市人民法院一、二审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由于被保险人沧州沧运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怠于向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行使理赔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规定,直接向被告行使代位权,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保险金37893元,但原告仅主张37060元,属于原告自愿履行诉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由于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沧州沧运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有商业险时计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抗辩理由,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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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赵某某等与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贝学良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洪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齐高品作为驾驶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博光无事故责任;张道超无事故责任;宋尚林无事故责任;齐高品事故发生时站在京G×××××号货车左侧无事故责任。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人保公司、民安保险公司、紫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宗建英等人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分别由被告人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三者险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宗建英等人70%的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三者险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宗建英等人15%的赔偿责任;被告紫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三者险按比例承担五原告与案外人宗建英等人15%的赔偿责任。案外人宗建英等人已另案解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贝学良受雇于被告马某某,故被告马某某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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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与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显成驾驶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所有的×××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与被告闫某某驾驶的自己所有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原告仲某某受伤及其他乘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郭显成与被告闫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郭显成系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闫某某与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应分别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造成×××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即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王培峰死亡及该车乘员黄庆军和原告仲某某受伤,因此应当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仲某某的经济损失250160.12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00元(医疗项2000元+死亡伤残项1760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230560.12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和闫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50%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280.06元,其中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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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与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显成驾驶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所有的×××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与被告闫某某驾驶的自己所有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即五原告的近亲属王培峰死亡及其他乘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郭显成与被告闫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郭显成系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闫某某与被告北京枫林轩公司应分别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号酷威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造成×××号长安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即被告郭显成受伤、该车乘员王培峰死亡及该车乘员黄庆军和仲米亭受伤,因此应当按照原告等人各自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的经济损失644982.45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65040元(医疗项910元+死亡伤残项64130元)。五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57994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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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与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各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在一审时提交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的询问笔录,结合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一审中的陈述,证实王培峰事故发生前其与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临41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王培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未提供证据证实王培峰经常居住地属于北京市城镇,故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关于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培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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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董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文华在天津市公安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谈话笔录中明确表示被告张某某、张涛、张文华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冀G×××××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NA63挂盛川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且张涛、张文华承认与张某某结伴管理车辆,故对张涛、张文华称该车辆为张某某个人所有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谈话笔录中亦说明三被告对雇佣王彦兵从事货物运输的事实均知晓,故王彦兵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王彦兵系在为三被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因此接受劳务的三被告应当对王彦兵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出具的津公交认字[2016]第141605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彦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形成的原因系因王彦兵未保证安全驾驶造成,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即应当减轻雇主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张某某、张涛、张文华承担70%的责任。冀G×××××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GNA63挂盛川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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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陈某某等与彭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胜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在(2016)冀0924民初1094号民事案件中得到的医疗费、检验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诉讼费共计263520.4元,原被告在分割时应先行扣除已实际支出的医疗费678.9元、检验费1500元、诉讼费2618元及丧葬费,丧葬费的数额可按(2016)冀0924民初1094号民事案件认定的26205元支付,对此原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据此,应先行扣除31001.9元。对于剩余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263520.4元-31001.9元=232518.5元,本院认为,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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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黄骅市东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234号民事判决书,虽然系东达公司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但保险公司赔偿东达公司的损失中包括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该民事判决书中对王某的误工费、护理费均是是按照天津市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二审审理中,结合王某提交的暂住证,能证明王某事故前已在天津市年以上的事实。故王某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应按照天津市赔偿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河北省赔偿标准计算王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不当,应予纠正。王某未提交被扶养人王国增在天津市的居住证明,一审法院依据王国增的户口登记信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其受损伤的程度,酌定东达公司给付王某4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合乎情理。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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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6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属于重复索赔,本院不予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保协发(2013)88号文件(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鉴发(2013)46号文件(关于人参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系文件,并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王海和之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评定为8级伤残,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保险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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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依约有权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就车损险部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金额12,750元的80%即10,200元,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原告主张交强险范围外的各项损失的80%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认为赵正娣死亡系保险事故和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故仅承担各项损失40%的责任。本院认为,经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确认涉案保险事故造成赵正娣死亡,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死因亦包括赵正娣自身疾病,故该项辩称本院难以采信,交强险赔付外的各项损失,两被告应承担80%的偿付责任。对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原告与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一致确认死亡赔偿金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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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杨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杨某等四名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结合死者杨正鲁生前居住地的非农比例,可以确认其长期居住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错误,但未举证证明本案应适用农村标准计算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的该上诉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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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发生的受伤事故,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故原告应当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391元、伤残津贴66,681.17元、生活护理费26,929.67元及医疗费1,957.53元,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可以兼得。本院认为,由于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定额化赔偿,并非属于财产性重复赔偿项目,故应采用兼得原则,该项目可以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予以主张。由于本案的被告未为原告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未能向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亦应当由被告承担。根据规定,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工伤人员的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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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与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生效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伤害事故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公致残程度九级,故被上诉人有权享受工伤待遇。由于上诉人未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受伤时已经与上诉人脱离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被上诉人的日工资一节,由于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的主张,又未举证证明其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核算后确认仲裁部门认定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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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因工伤待遇事宜与原告发生争议,曾于2018年5月14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与本案一致。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8日予以受理,因审理中确认被告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予以撤销,并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撤销决定,符合法定时效中断情形,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被告随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告关于被告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之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XXX疾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在返回生活区就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为七级,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并提起行政诉讼,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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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瓯市福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陈某某是否具有驾驶运营性车辆的从业资格,各方当事人均确认,陈某某在事发时并未持有从业资格证。关于陈某某无从业资格证驾驶系争车辆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被上诉人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是否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以投保人声明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达成合意时作出了明确提示及说明,而且在声明中,保险公司以黑体字特别提示了说明内容,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被保险人也以书面形式明确,保险公司向其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应当对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对于上诉人陈某某要求认定该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赔付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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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张登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付款事实有相应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目的之一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帮助以确保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保部门与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张登峰在中腾信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亦在社保部门领取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双方诉辩称意见,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应由社保部门承担支付义务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张登峰要求按其解除合同前平均工资核算并由中腾信公司补足差额是否有依据?二是除社保基金支付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中腾信公司应承担多少支付义务。   对于争议焦点一,张登峰主张中腾信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其解除合同前平均工资,导致社保部门按较低的缴费基数核发其工伤待遇,要求按其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差额并由中腾信公司补足。对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本人工资”明确是指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收入降低,影响治疗及基本生活。而根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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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平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原告因第二次事故碰撞导致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2019)沪01民终86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次事故中案外人冯某无责任,原告王某某与案外人庞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案外人庞某某驾驶的鲁Q9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5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人寿平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外人冯某驾驶的沪DHXXXX重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前在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损失先由被告人寿平某支公司、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平某支公司关于预留交强险限额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因原告王某某与案外人庞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应由案外人庞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案外人庞某某驾驶的车辆鲁Q9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5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人寿平某支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故应先由被告人寿平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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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涛与上海宏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原告因未依法为申帆和韩拼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原告支付。然而原告并非实际侵权人,原告承担的系工伤保险责任,原告有权就医疗费在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意见,经本院核算,原告垫付给申帆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143,831.85元,原告垫付给韩拼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248,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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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索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虽于2016年6月8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并未与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在2016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仍与被告续签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5月10日才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的《返聘协议书》,明确双方建立劳务关系,且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也从未发生变化;原告虽于审理中表示其已经将退工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且由于公司人员失误在2017年1月1日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确认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原告要求确认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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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豪使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唐美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对司法鉴定结果不认可。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提出证据证明(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尚未符合上述情形,且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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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尔快递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上海苏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点,即一、速尔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二、死亡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三、人民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速尔公司与苏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而速尔公司、苏某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苏某公司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速尔公司亦自述苏某公司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故苏某公司不具备从事快递业务的资质。速尔公司在未审核苏某公司是否具备快递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与苏某公司签订该合同,从而使苏某公司借用速尔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并从事未能获准的快递业务,速尔公司与苏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挂靠关系并无二致,故速尔公司需对苏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速尔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就谢玉辉在事故发生前的工作和居住情况,谢辉、钱慧云在一审审理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谢玉辉自2010年起即在上海赛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自2015年2月20日起居住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润路XXX弄XXX号楼602室,即谢玉辉生前居住于城镇地区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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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胥鹏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胥鹏飞2018年3月8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故胥鹏飞依法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没有为胥鹏飞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胥鹏飞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承担。审理期间双方主要争议在于胥鹏飞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认定胥鹏飞的工作岗位为木工并无不当,同时结合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一审法院以胥鹏飞受伤前本市建筑业行业工资标准认定胥鹏飞的工资标准为4,491元并无不当,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工资计算,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要求二审改判亦无依据。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称胥鹏飞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领取了21,700元,而不是20,700元,未能充分举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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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锦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被告在工作中遭受第三人侵权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伤情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原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认为被告已由侵权第三人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不应再向原告主张工伤赔偿。本院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被告可就上述项目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医药费及误工费损失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分别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不能向原告主张工伤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虽就被告的主张提出时效抗辩,但因原告就被告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于2018年9月18日经终审判决作出最终确认。被告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被告主张其于2016年12月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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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上海翔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转由被告承担。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的两项诉请系重复主张,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2019年2月份及12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4199号案件裁决时尚未实际发生,现实际产生再行主张不能视为重复主张。另被告认为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已获得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因予以扣除,本院认为该案支持的护理期、误工费均为360日,事故发生在2017年3月27日,故该部分费用均发生在2019年2月之前,故被告主张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根据沪人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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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家全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的意见,系对前案生效判决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同理,刘某某二审中所提供的相应证据,也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某另主张张某某等五人收到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在本案中应予抵扣的意见,因刘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昌杰,且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46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故刘某某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张昌杰与刘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昌杰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张昌杰与刘某某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张昌杰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引发事故,张昌杰对于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然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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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重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赔偿比例,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的张重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据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机动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情况,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确认由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张重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由张重阳承担。张重阳系盗窃吴月华所有的机动车后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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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翌励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确定的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各赔偿项目与数额均无异议,本院在此予以确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55条第3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损失包括交强险合同项下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诉还主张按照三者险与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限额比例进行赔付,对此本院认为,翌励公司投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该险种仅承担差额责任。投保单写明保险人已将责任免除部分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投保人翌励公司亦认可其阅看过该保险条款第25条的相关条文,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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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中建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原告病历显示,原告因交通伤产生数处挫伤瘢痕,医生在处理中要求“疤痕处外用疤痕膏(需外购)”、“继续以疤痕膏外用疤痕处(需外购)”,且从药效上讲,疤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治疗因手术、烧伤以及其他创伤所导致的瘢痕。故疤克并非只针对美容手术中的疤痕,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瘢痕,疤克亦有治疗作用。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外购药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外购用药费用应计入本案医疗费中。  2.原告胸部损伤是否构成XXX伤残。原告提交鉴定意见书、出院记录、门急诊病历等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史及出院小结,原告入院时呼吸平稳,且鉴定书中亦陈述原告双侧呼吸动度对称;鉴定机构中关于原告方中建在家里的情况均为自诉,并带有一定偏向性,对鉴定结论有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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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建华、阳某等与广州启之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害后果的确定以及公安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以事故责任认定为据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认为应单独计算处理丧事期间家属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的意见,经审核,丧葬费的性质属于安葬死者所花费的费用,理当包括安葬死者所有环节发生的费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的上述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的赔偿项目下,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这一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标准之争议,本院认为,从受害人尹小英的户籍性质判别,应适用受诉地法院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予以计算;但上诉人已举证证明尹小英长期在外务工,并非依靠耕作土地的收益赖以生存,上诉人举证的银行收入明细能印证这一事实。同时,由于尹小英经常务工的性质以及工作场所均为建筑工地,故其并无在城镇地区租房长期、固定的居住事实,但这正是建筑行业务工人员的流动性特征所致,鉴于这一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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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有劳动关系,被告受工伤且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之伤不属于工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XXX伤残的工伤人员可按照3个月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辞职,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95元。  用人单位负有管理职责,应积极办理劳动者工伤认定事宜,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伤申报,导致被告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法理赔,故原告应就此承担责任。被告要求原告根据核查结论支付被告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工伤医疗费7,78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差额,被告的职务为电工。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工资条中的公章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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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嘉定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事故造成孙亚红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判决并无不当。现上诉人主要针对赔偿金额中按照城镇、农村标准分别计算后的差额130,900.40元进行上诉,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包括用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孙亚红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于城镇地区,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并予以改判,理由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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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太平洋公司在本案中系代位受损车辆驾驶人向沪申公司主张违约赔偿,而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沪申公司与驾驶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故本案中应予审查的是沪申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因该服务合同并无书面条款,故双方对于沪申公司的合同义务存在不同理解,太平洋公司主张对方的合同义务为确保路面处于安全畅通的状态,沪申公司则主张其合同义务为按照相关行政规定完成清扫保养工作。对此本院分析如下:该服务合同属双务合同,在驾驶人方面,其合同主给付义务是支付通行费,获得的对价即合同权利则为在该路段的通行权。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驾驶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对应的即为沪申公司的合同主给付义务,准此,与驾驶人通行权相对应的,应为提供适于车辆行驶之路面的义务,结合涉事路段为高速公路,故沪申公司的合同主给付义务应为提供适于车辆高速行驶的路面。至于如何对路面进行清扫维护,属于沪申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手段,而非给付义务本身。申言之,即使沪申公司长期不对路面进行清扫维护,只需路面在该期间内处于适合车辆高速通行之状态,驾驶人亦不得以沪申公司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为由,要求返还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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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安某某鲜某某快餐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存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的竞合,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时,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工伤保险赔偿之诉,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包含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对于该部分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  本案中周善玉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周善玉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被告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其近亲属工亡补助金,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非重复赔偿项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周善玉工伤死亡而发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根据周善玉工亡前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确定。原告在因周善玉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已获得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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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沈某某、沈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各方诉辩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了侵权人侵权责任比例并酌情确定了死亡原因力比例,一审法院的认定尚属妥当,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上诉人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有异议,但在二审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也未陈述充分合理的理由,难以推翻一审法院的分析认定,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难以采纳。上诉人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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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志志物流有限公司、张美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宣灵钢的不当驾驶行为致使马永裕死亡,张美娟、马春阳系马永裕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宣灵钢被判处刑事责任,承担的是公法责任,不能因此排除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张美娟、马春阳在本案中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一并提出主张,保险公司上诉所援引的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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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仇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上海兆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中各方应负的事故责任及赔偿主体已为生效判决所确定,故不再赘述。被告兆阳公司提出原告尚未获赔的医疗费经前案确认应为165,500元,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前案起诉时因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产生的住院治疗费尚未结清,其对住院费用清单载明金额为722,397.68元的费用仅主张已预交的165,500元,黄浦法院也只是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确认有165,500元没有相关票据,并非是对所有医疗费作出的确认。现原告在结清该院医疗费后凭票据主张722,397.68元,该项费用系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在前案中尚未处理,对该项损失理应予以确认,对被告兆阳公司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提出因驾驶员未提供从业资格证商业三者险内拒赔的意见,前案判决中已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并据此确认其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22,397.68元,由被告人保成都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15%赔付原告108,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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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灵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中,吴青莲于2017年7月2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于2018年6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三被告作为其近亲属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因原告未为吴青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需由原告承担。现原告主张案外人给某的死亡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亡补助金具有重复性,且数额高于工亡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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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全书、谢红某等与上海京楚物流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伟负事故全责,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事机动车挂靠于京楚公司,原告有权要求京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陆寒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先由国泰上海分公司在强制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另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四原告有权要求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对再不足部分,应由刘伟及京楚公司赔偿。关于刘伟因本起事故已支付四原告的11万元,由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系补偿性质(非赔偿),且双方明确该款项在民事诉讼所涉赔偿中不予抵扣。故对本案所涉刘伟及京楚公司的赔偿,该两被告仍应赔偿。  关于原告诸项诉请,医药费系陆寒书伤后为抢救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陆寒书因事故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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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太平洋财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照责任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按照责任予以赔偿。  对本起事故的各方事故责任已由生效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分别由原告许某某承担10%、被告蔡纪命承担50%、被告吴利峰承担40%的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蔡纪命要求按3:3:3的比例由各方分担责任,无充分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国任财险以被告吴利峰酒驾为由拒赔商业险,该观点已在生效判决书被本院否定,本院不再赘述。因此,根据各方事故责任比例及机动车保险情况,本院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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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方某等与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为被告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瞿峰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静负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被告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被告张静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AY6011的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皖GJXXXX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7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0%,被告张静对超出商业险限额部分赔偿30%。现各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340,170元、丧葬费42,792元,计算标准及数额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以纠纷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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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华、王玉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景梅在经过治疗并被鉴定为XXX伤残(植物状态)后,其家人基于在上海尚且无法有效治疗并考虑农村老家医疗条件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将李景梅接回老家家中予以护理,符合一般社会常情。在顾某、人保上海分公司均未主张存在第三方(包括其家人)对李景梅有加害行为的情形下,根据社会常识及生活经验判断,死亡是李景梅在植物人状态下的自然发展趋势,可以认定李景梅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相当因果关系,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顾某、人保上海分公司否认李景梅的死亡是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李景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曾被鉴定为XXX伤残,但因侵权所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故基于李景梅死亡被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李新华等可获损失赔偿应基于交通事故导致李景梅死亡的事实基础,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等相关项目。二审判决未就李景梅死亡是否是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作出认定,仍以XXX伤残作为赔偿的事实基础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并基于李景梅死亡事实径行将相关项目赔偿年限从20年调整为5年,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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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湘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所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2016年6月16日经再次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故原告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本案中,因原告陈某某2014年10月8日入职被告湘中公司时,被告未依法及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在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才进行了补缴,导致原告无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伤残津贴,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伤残津贴。现根据沪人社规〔2017〕14号、沪人社规〔201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院确定原告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伤残津贴为61,472.12元(计算公式为4,88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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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郁某某、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坚持认为事发后朱锦培离开现场,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然而,依据交警部门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的事实,并未认定朱锦培存在明知事故发生而客观上实施了驾车离开的行为,而且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因此,太平洋财险上海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3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周晓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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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曹某与上海掘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王康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曹福祺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并据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人保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人保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抗辩,被告王康杰在事发时无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的约定,被告人保公司有权拒赔。但本院注意到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只是笼统的约定“无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人保公司可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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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昶与陆某某、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项目和数额计算标准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以及是否由叶某昶承担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基于叶某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确定由叶某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而叶某昶主张事故双方均系非机动车,其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律师代理费系陆某某、陈某某为处理本案事故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一审法院酌定由叶某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叶某昶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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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某、刘国庆等与上海月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根据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依据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张某某、刘念仲、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刘念仲是否可以适用交强险及商业险,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本院认为,第一,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能僵化理解,交强险中对本车车上人员不予赔付应限制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当车上人员驾驶或控制投保车辆时,其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但当其脱离车辆空间、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后,其因投保车辆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在该车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本案事发时,刘念仲本人处于涉案车辆之外,且已脱离对涉案车辆的控制,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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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许某某确认本案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系与2016年11月提起的(2016)沪0104民初32220号一案系基于同一解除行为,许某某对该案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且表示与当时的意见一致。而该案已于2017年8月1日经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沪01民终9513号]驳回许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且现已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的执行。虽然许某某于该案生效后,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同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但并不影响(2016)沪0104民初32220号民事判决的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更何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其要求再审申请的裁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亦已作出不支持其申请监督的决定。本案中,许某某并未提出新的事实或提供新的证据,故其与锦江公司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当以已经生效的(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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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施东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讼争各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施东某因该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讼争各方当事人的相关庭审自认陈述,结合考虑浦南鉴定意见,原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作出的一审判决,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现渤海财险阜阳支公司主要就涉案的伤残赔偿金(伤残等级)、误工费、医疗费这三项费用提出异议,并为此提起上诉。对此,鉴于浦南鉴定意见系施东某接受警方推介所为,该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质资,鉴定过程包括鉴定书的文本制作均符合相关规定,所作的鉴定分析和所得的鉴定结论客观、合理、有据,渤海财险阜阳支公司对此并无合法合规的法律依据可予全面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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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熙物流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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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与王某某、黄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诉讼代理合同是代理人凭借法律技能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在履约过程中,代理人应当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严谨地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谨慎注意、恪尽职守。代理费是代理人依法、全面、充分、勤勉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应当支付的对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原告在接受被告的委托之后,提供了相应的诉讼代理服务。被告已收取了相应的赔偿金,根据《聘请律师合同》的约定,被告王某某应支付原告所获得赔偿金总额20%的律师代理费,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逾期支付代理费的,应当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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