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全部归还透支本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已全部归还恶意透支数额,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