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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已支付死者丧葬费人民币15000元。并且已支付附带民事原告人蒲某某、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蒲某某、王某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原告人蒲某某、王某某自愿撤回对李某某、南阳市宛城区路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起诉,附带民事原告人蒲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附带民事被告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险一份,故附带民事被告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120000元范围内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蒲某某、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乙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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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应视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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