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盗窃数额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还盗窃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罚。综上,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退赔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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