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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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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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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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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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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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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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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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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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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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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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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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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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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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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且被害人有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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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张某乙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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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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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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