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所捕获的鸟类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并予放生,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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