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冶某某危险驾驶案)(冶俊彦)(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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