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安全设施不全、违反装载要求的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等待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载行驶且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中一人为九级伤残,两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内处以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轮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动归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害人何某2因交通事故死亡,财产受损失,两原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赔偿。鉴于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大地保险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故大地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何某2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结合事故认定书及法庭调查情况,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害人何某2的责任比例为8:2。针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本���核实,依法支持以下费用:1、死亡赔偿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继驾驶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继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 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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