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程某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已对三位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根据本案的性质及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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