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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