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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