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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合同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合同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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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图某某合同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图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经营不善导致分养合同没能履行,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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