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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的亲属代替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并没有报警,而且在案发后与邱某、李某1商量,在警察调查时称李某1系肇事司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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