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时符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办理“酒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实行)》第三条,依法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时符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办理“酒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实行)》第三条,依法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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