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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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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甲寻衅滋事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甲的上述行为,侵犯的是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应以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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