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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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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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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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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土某某盗窃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土某某盗窃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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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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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盗窃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盗窃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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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涉嫌盗窃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涉嫌盗窃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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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且得到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五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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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仅为239.95元,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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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经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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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涉嫌盗窃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且得到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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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涉嫌盗窃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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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涉嫌盗窃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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