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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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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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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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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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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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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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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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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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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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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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