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2014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0,794.0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至其定残的前一日,即至2015年2月6日。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日50.00元,原告住院24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00元。关于护理费,应按照鉴定结论及《2014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9,320.00元的标准计算。关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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