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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范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与范某某共同承包经营巴彦县文来学校合伙关系成立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对此双方无需举证证明。范某某认为双方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其反诉请求确认原、被告解除合伙时间,《民法通则》规定由合伙协议规定,因本案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约定,仅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认了合伙的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本案中,姜某某自认自2015年至2017年7月期间,仍然在学校参与经营管理,并负责招生、招老师工作,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范某某举示韩淑云等31位证人证言证实,自2015年7月份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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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刘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未将刘洪杰妻子赵某某列为共同被告,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后原告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又另行起诉债务人刘洪杰妻子赵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主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二、案渉标的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此债务虽系刘洪杰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和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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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李某某等与时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时某某诉绥化市久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张春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已××镇信用小区××号(产权证号巴房权证兴隆镇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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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权东日、赵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本案中,权东日作为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即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据该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及事实分析认定,第一、赵某某与其丈夫刘洪杰于2012年4月19日登记离婚后,至2016年7月12日止,未再办理登记结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赵某某名下的案涉房产归属赵某某的事实清楚,赵某某由此将该房产出售给权东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以权东日与赵某某之间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赵某某已经收到房款,理应配合权东日办理更名手续为由,判决赵某某配合权东日办理案涉房产更名至权东日名下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权东日举示的公证文书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认了权东日与赵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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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罗某龙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建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被告罗某龙与被告张某某虽然因债权债务关系对涉案财产存在抵押的合意,但因为双方在达成抵押合意后并未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此,被告罗某龙对上述涉案房产不享有抵押权。被告罗某龙认为自己已经对该三处房产实际占有,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抵押权虽系物权的一种,但抵押权与所有权等其他物权不同,对于抵押财产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对被告罗某龙认为自己已经对抵押财产占有、使用并享有排他性权利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罗某龙虽然对涉案房产依法不能取得抵押权,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罗某龙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2,关于原告张某某要求继续对鸡西市唯美新城一期12号楼2单元9层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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