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郝某甲对被害人吴某的死亡虽未能予以经济赔偿,但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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