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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