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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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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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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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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盗窃案)_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盗窃案)_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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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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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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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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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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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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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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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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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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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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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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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鲜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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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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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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