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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大)的上述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但均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大)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杨某某(大)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