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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