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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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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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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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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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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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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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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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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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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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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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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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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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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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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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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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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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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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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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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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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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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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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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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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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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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行投案,系自首,并退还被盗物品,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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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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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系初犯,作案时已年满六十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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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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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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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如实供述、系初犯、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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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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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认罪认罚,已年满65周岁,是初犯、偶犯,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口头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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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老年人犯罪,无犯罪前科且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还赃物等从轻从宽处罚的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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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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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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