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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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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重庆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瞿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因医务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真空抗凝管提取血样,致使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仅供参考,故认定瞿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的证据不足,不能证实瞿某某系醉酒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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