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郑某某、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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