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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