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李某某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导致本案的发生,被不起诉人因遭到被害人无故挑衅及殴打,使用匕首将被害人捅伤。由于被不起诉人采用了不对等的暴力行为进行还击,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损失,取得了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夏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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