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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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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拖欠七名工人工资33782元,情节显著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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