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案发后蒋某某1为抢救被害人驾驶车辆将二人送医治疗,当时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不宜认定被告人蒋某某1案发后逃逸。鉴于被告人蒋某某1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可对被告人蒋某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请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王某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于 强 书记员:王晓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且已赔偿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盛红娟 审 判 员 范 凯 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弃车逃逸,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的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书面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宪周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宪周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方要求对杨宪周从轻处罚,对杨宪周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宪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随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胡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肇事过程,应视为自首,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红兵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海琳在案发后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被交警带回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海琳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琳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黄海琳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5dc0c97d590d4210b8ee4b79f84abff8:2Article1Paragraph-1List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行驶,造成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祁某能够及时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祁某在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后,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民事判决的执行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执行保障。综合考虑被告人祁某所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祁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在对被告人祁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石国艳审判员:李斌审判员:常其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报废、超载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甄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尹某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被害人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沧州市肃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庭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对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应予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红梅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严重超载驾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故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超载车辆,通过灯控路口时,遇停止信号强行通过,致他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受伤后出租车停运后的损失,因其经济损失在公安机关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予以赔偿,且其提交的证据是由其挂靠的公司出具的,该证明无相关内容相佐证,并不能证明其收入状况及遭受的经济损失,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其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门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门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鉴于被告人门XX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且犯罪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门XX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应严惩。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对被告人郭某甲依法可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且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报案,现场等待司法机关到达,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征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征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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