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征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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