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并对魏某甲谅解,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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