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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