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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盗窃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盗窃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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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涉嫌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戚某某涉嫌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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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淑红)(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淑红)(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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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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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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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鹏飞)(公开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且所盗手机已归还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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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盗窃数额较小,系初犯、偶犯,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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