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可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可帅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可帅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可帅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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