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其他加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加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