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局长赵某甲的授意下参与通知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赵某乙串标,并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