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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构成自首,且被害人为其近亲属,结合被告人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免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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