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窦某某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且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起始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市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考虑到罪犯窦某某缓刑期间犯罪被数罪并罚的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予酌情从严。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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