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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某某)(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某某)(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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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乙)(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乙)(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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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甲)(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甲打伤李某某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观全案,本起犯罪系事出有因,非蓄意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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