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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主动拨打110、120,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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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主动拨打110、120,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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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已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主动拨打110、120,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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