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新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新亚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新亚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部分的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新亚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横穿马路,道路责任认定书不应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辩解意见,因道路责任认定书向被告人武新亚送达后,其提出了复议申请,经过复议后,仍然维持原道路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又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道路责任认定书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武新亚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以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秀昌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积极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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