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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