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字应月)(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伍某甲与被害人伍某乙系夫妻关系,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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