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郭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郭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因劳资纠纷引发,行为暴力程序不高,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后有自首,赔偿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郭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郭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