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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