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虽然因刘玉花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中部分赔偿费用406000元存入原告郑某某名下(卡号为43×××79)的卡内,但交通事故死亡补偿金并非遗产,不得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平均分配,被告郑利未实际取得该款项的部分所有权的前提下,赤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下达了(2016)冀0732执3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原告郑某某名下(卡号为43×××79)的存款67000元,用于归还被告(被执行人)郑利个人外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原告郑某某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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