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借款的事实成立,虽然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分,但原告在庭审时主张的3063647元利息是按月息2分计算的,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欠原告李某某的借款本金14460000元,利息3063647元(按月息二分计算),本息合计17523647元。被告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区分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欠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4460000元,利息3063647元(按月息二分计算),本息合计17523647元。2017年11月28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栗政有、淇县尚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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