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讼争各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施东某因该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讼争各方当事人的相关庭审自认陈述,结合考虑浦南鉴定意见,原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作出的一审判决,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现渤海财险阜阳支公司主要就涉案的伤残赔偿金(伤残等级)、误工费、医疗费这三项费用提出异议,并为此提起上诉。对此,鉴于浦南鉴定意见系施东某接受警方推介所为,该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质资,鉴定过程包括鉴定书的文本制作均符合相关规定,所作的鉴定分析和所得的鉴定结论客观、合理、有据,渤海财险阜阳支公司对此并无合法合规的法律依据可予全面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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